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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經濟特區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
深圳經濟特區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
第一條 為進一步嚴格煙花爆竹管理,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》的有關規定,結合深圳經濟特區(以下簡稱特區)實際情況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除經市人民政府批準、為舉行大型慶祝、慶典活動而燃放煙花焰火晚會外,其他所有在特區內的單位或個人不準在特區內燃放煙花爆竹。
第三條 經市人民政府委托舉辦煙花焰火晚會的主辦單位,必須將燃放方案(含燃放地點、品名、數量、四周環境和保安措施)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,方準燃放。